守护遗赠人最后心愿——厘清遗赠案件关键点

陈杰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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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老人张某立有一份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区的一套房产遗赠给外甥张某A。该遗嘱由律师代为书写,并全程录像留存。张某早年离婚后又丧偶,其独子张某B失踪,因此张某的晚年生活及日常赡养事宜均由张某A夫妇承担。
2021年,张某因病去世,由于张某B仍下落不明,其丧葬事宜亦由张某A夫妇操办。此后,代书遗嘱律师得知张某去世的消息,主动联系张某A并告知遗嘱内容。张某A随即再次尝试寻找张某B,但仍未果。


案情分析




我们常见的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也就是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只能是自然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遗赠的受让人,即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且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需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接受遗赠,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经核实,张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其独子张某B(系张某与前夫所生)长期失联。张某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且第二任配偶亦已去世。张某生前表示,因其独居多年且无法联系到儿子,晚年生活均由外甥张某A及其配偶照料。基于此,张某主动委托律师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全部财产遗赠给张某A。张某A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外甥,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外的自然人,其法律地位应为受遗赠人而非继承人。因此律师在张某去世后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向张某A完整说明遗嘱内容,并特别提示其应在60日期限内通过提起确认遗嘱效力之诉等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代理思路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常因部分继承人失联而导致遗产无法分割。许多继承人之间多年未联络,既无联系方式,也不清楚住所地,即便持有遗嘱,仍需所有继承人共同确认其效力——尤其是要核实该遗嘱是否为最终有效版本。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流程为:
①由已知继承人作为原告,将失联继承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遗赠纠纷诉讼。立案时,原告需提供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②法院受理后,将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若无法送达,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即可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因继承人张某B长期处于失踪状态,代理律师依法至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下落信息。经与辖区民警核实,确认张某B未办理二代身份证,遂依法取得其户籍信息摘抄材料。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1)经公证的代书遗嘱及配套录像资料;
(2)张某B的户籍信息摘抄材料;
(3)涉案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4)张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5)张某父母及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定:
(1)涉案代书遗嘱由专业律师代书并全程录像,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2)争议不动产系张某通过法定继承从其父母处取得,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3)张某配偶已去世,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其法定继承人仅剩张某B;
(4)张某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分个人财产。

律师提醒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另外需要注意,尽管“遗嘱”与'“遗嘱”仅一字之差,其法律适用条件及效果存在根本区别。通过上述分析,希望受遗赠人能够依法维权,在保障合法权益与维护家庭和谐之间取得平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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